康佰馨涉售假口罩案开庭:被告否认知假售假 上

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 时间:2020-04-11
康佰馨涉售假口罩案开庭:被告否认知假售假 上游被另案处理

3月26日,知名连锁企业康佰馨大药房涉嫌销售假冒口罩案在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审理。

澎湃新闻注意到,这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北京三级法院首次线下开庭审案,庭审各方均在严密的防护措施下参与庭审。

值得关注的是,此案发生于疫情防控期,涉案金额高达400万,检察机关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起诉了3名被告人,其中第一被告人系北京京海康佰馨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康佰馨)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李东。

检方指控,李东等3人在购买时,未能前往核实生产厂房情况,未能查看3M授权委托书,且在价格明显低于市场的情况下,拿到相比货值较高的差价,通过销售获得较高利益,由此推定3人未尽到注意义务,应当明知货物是伪劣产品。

庭上,3名被告人的律师均进行了无罪辩护。被告方认为,3名被告人系被上游卖家以质检报告所骗,才进行伪劣口罩销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不宜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

当日庭审持续近4小时,未当庭宣判。

涉案逾400万被控销售伪劣产品罪,上游厂家被另案处理

起诉书显示,2020年1月2日至2020年1月26日,被告人李东伙同被告人李俞章、罗涵毅从高密市仪新宇(另案处理)处进购标注“3M-9001”“9001V”“9002V”等字样的口罩50余万只,销售至本市朝阳区等地和外省市药店或个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00万余元。后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朝阳区多家药店等地查获涉案口罩共计2.4万余只。

经核实,上述口罩系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国家劳动保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鉴定,上述口罩过滤效率数据不符合KN90标准要求。被告人李东于2020年1月30日、被告人李俞章、罗涵毅于2020年2月1日先后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高碑店派出所民警查获归案。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东、李俞章、罗涵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量刑建议书中,检察机关认为,第一被告人李东的犯罪行为无从重或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

被告辩称不明知涉案口罩属伪劣产品,否认知假售假

澎湃新闻注意到,涉案被告人中,第二被告人李俞章系李东堂弟,第三被告人罗涵毅系李俞章的朋友。庭上,检察机关出具了包括涉案口罩、《鉴定书》、《检验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多项书证、物证。

庭上,控辩双方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被告人在采购时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是否明知或应知涉案口罩是假冒伪劣产品”等问题。

检方指控,李东、李俞章、罗涵毅3人在购买时,未能前往核实生产厂房情况,未能查看3M授权委托书,且在价格明显低于市场的情况下,拿到相比货值较高的差价,通过销售获得较高利益,由此推定3人未尽到注意义务,应当明知货物是伪劣产品。

不过,3名被告人均称自己并不明知涉案口罩属于伪劣产品。被告方辩称,涉案口罩并非医用口罩,只是一般性的工业防护口罩,上游厂家提供了包括口罩质检报告、合格证、正规发票等,被告的购销行为是在主观非明知之下进行的,已经尽到了审慎核实义务。

该案第二被告人李俞章的辩护律师郝亚超称,李俞章亲自前往山东见了卖家、查看了数量、检验了货品的表面外观,基于社会阅历未能查出来有异常,应当被认定为尽到了注意义务, “这是一个过失,应当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但不能被当成有罪处理”。

与此同时,涉案口罩在销售过程中,药店的业务人员、经销商等也都未意识到涉案口罩属于伪劣产品,“他们自己、员工和亲戚朋友都在使用”,被告方说。

被告方认为,被告人系被上游卖家所骗,在销售过程中以真质检报告混淆假冒口罩产品,才进行伪劣口罩的销售,上游卖家主观恶意明显,且已被另案处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李东等三人不宜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

此外,被告方提出,检察机关所提供的鉴定书证系工商部门委托出具,无法直接用来证明涉案口罩属于伪劣产品,只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不能作为刑事审判的证据,“涉案口罩是否属于伪劣产品,应该由司法机关委托相应机构进行重新认定”。(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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